1.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应该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贯彻党中央正确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和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经课程学院认定、批准施行。
2.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应由课程负责人负责主编,课程组成员及任课教师参编。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课程考试要求及必要的说明等。
3.课程负责人须组织任课教师学习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确保各任课教师执行大纲日历,保证教学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
4.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备课、安排教学进程和授课,各教研室(中心)应经常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学大纲贯彻执行。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任课教师须向教研室(中心)汇报备课准备情况,并上交不低于总课时50%的备课材料(含教案、课件)。
5.教学大纲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为保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6.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也要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及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修订后的教学大纲,经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审批、备案后方可生效。
7.拟新开设的课程必须先编写教学大纲与教学日历经论证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8.课程教学大纲须与教学日历一起装入课程档案袋,另需由学院统一要求按课程汇编成册归档。
9.经审定的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学院、教研室(中心)各保存一份。教务处依据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